三茅问答社区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2021年7月21日,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刘某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岗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2022年12月16日,刘某通过微信向公司车队队长提出“你找人吧下个月我不干了”。公司认可主张刘某只是通过微信跟原队长说不干了,没有书面材料,不应该采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解约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
2023年1月17日,刘某将车辆交付某公司,某公司予以接收。
2023年2月9日,某公司向刘某发送通知函,通知刘某速到某公司处将车开走运营,履行应尽义务,逾期未履行,将视为刘某单方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有权追究刘某的一切法律责任。
2023年5月6日,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公司起诉称:请求刘某支付车辆停运经济损失4252元。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公司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点击查看答案
B不会
B
B 微信也是书面
B法院不会支持公司主张 员工已经12月16日提出,次月17日还车,属于提前一个月知会公司,正常离职。并且公司没有举证员工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员工不予承担公司提出的任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