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条款“乙方基本工资为2300元/月,甲方可根据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乙方支付,但是甲方并无必须支付的义务。”这一条款员工对“甲方并无必须支付的义务”有异议,这个该如何解释?
甲方(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报酬是否有必须支付的义务,并不是由甲方自己来定义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条款时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否则视为无效条款或者无效合同。
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法的明文规定,这样解释可以吗?
看了你回复其他同行的话,就想问问,你这个确定是法律解释吗?是你们公司自己的解释吧!未尽到义务?这个义务指什么?怎样才算是尽到了?你们公司是否有足够的细则去判定员工每个工作是否尽到义务?就算没有尽到,公司是有培训的义务的,所以,这个解释在法律层面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不要再扯“法律解释”的大旗了,只能害了自己。
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如违反法律条款,是不生效的。
法律为大,任何违反法律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另外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能超出一个月,所以怎么可以不定期支付呢?
劳动关系是受三方约束的,劳资和政府,尤其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不可忽视,是双方都不能违反的规则。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可违反。
具体违反的地方,前面几楼都说了。这个算是法律常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