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取消或更改组织架构,原岗位取消,可以在原岗位薪资、工作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可以不与劳动者协商。实操层面仲裁会不会支持公司?
不会支持的,别瞎想了!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持续关注,期待实操高手前来交流。
以下信息是我在网上看到的几个非法定情形的裁定案例,供大家分析。
非法定情形:
1、基于生产经营合理需要调岗
广东地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天津地区:
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4号】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二)调整后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岗位的除外;
(三)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调整工作岗位有关内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未做相关规定的,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工作岗位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浙江地区: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生效日期:2009年8月21日)
36.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重庆地区:
《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二)》(2017.9.11)
三、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调整问题
工作岗位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而引发纠纷的,应当从是否确为生产经营之必需、是否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否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歧视性等方面,综合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
惠州地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2012年12月20日)第三十二条【调岗效力问题】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劳动条件等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应服从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