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天数
地方政策不会违背国家规定,只会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增加,企业一般应以地方规定为准!
产假天数的规定是结合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来确定的。
首先,从国家层面来看,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然而,各地方在遵循国家基本规定的同时,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规定。例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在女方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都延长了产假60天,总计达到158天。河北、山西等地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中,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延长了产假90天,总计达到188天。
因此,产假天数既以国家规定为准,也受地方政策影响。在确定具体的产假天数时,需要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的相关规定。
一般以地方为准,国家制定的是底线,地方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增加天数,但是不能减少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法律文件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具体来说,法的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这意味着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宪法。此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在特定情况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
有条件的,公司规定可以比法定更人性福利,比如产假天数98+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