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问答社区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2020年5月,张三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淮安项目成本副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集团及属下项目所在地。张三的实际工作地点在淮安某项目,入职后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未发生改变。
2023年9月20日,公司告知张三续签劳动合同以及工作地址为南京。
2023年9月21日,张三回复公司其在入职的时候就表明工作地点在淮安不去外地,不同意公司要求其到南京工作。
2023年9月30日,公司向张三发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通知书》。告知张三劳动合同已于2023年9月30日届满,现因张三拒绝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请张三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等内容。张三自此不再为公司提供劳动。
张三认为公司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本案中,公司需要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吗? A:需要B:不需要 点击查看答案
其实从合同角度讲,因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集团及属下项目所在地。”所以只要公司续签的是这份合同,那么就不存在企业单方面变更合同问题,也不存在合同违约。
但是,由于现实中员工一直工作在淮安,而续签合同后,就要被调往南京,事实上就会对员工造成极大的不便,导致原合同无法执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是仲裁发挥的环节了,那么仲裁怎么判其实都是有道理的,但大概率仲裁会偏向弱势的员工一方。
公司需要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因为公司提出的续签条件(变更工作地点)不符合张三入职时的预期和偏好,且这一变更对张三来说构成了重大不利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未能成功续签。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办公地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续签。
说下个人理解,可能有不同。个人理解,判例的关键点为--上述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无效,公司要求将续签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变更为南京,系对原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且缺乏正当性依据。
原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集团及属下项目所在地,个人更倾向于是工作地点的有效约定,之前平台的老师也推荐过可以这样约定。如该约定被认定有效,那么员工工作地点后续约定为南京,个人更倾向于是属于合同履行范畴(南京的约定属于原来合同约定的范畴内)。
需要,劳动合同变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